陕西一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元后(西安女律师)

社会热点2024-06-19 13:50:21佚名

陕西一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元后(西安女律师)

来源:封面新闻


2024年6月13日 西安市司法局官网上发布的关于刘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已删除)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2024年6月13日,西安市司法局网站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刘涛送给法官妻子30万元,被认定为行贿金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

而该通知发布后,记者再次点开页面,提示页面已经不存在或已删除。有网友疑问,既然是司法局公布的通知,为什么会下架删除呢?对此,6月19日,记者与西安市司法局官网公布的电话取得联系,司法局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正在处理这个事情,现在没有统一答复,到时候您看官网通知。”

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元

被认定“行贿金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由西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24年3月6日,西安市司法局收到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移交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关于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相关问题线索,西安市司法局于当日批转雁塔区司法局调查核实。



西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雁塔区司法局调查及西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刘涛律师谈话查明:在2021年,刘涛律师在代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西安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期间,作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张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之妻)现金人民币30万元,刘涛律师对以上事实均予以认可。

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涛律师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涛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2024年5月20日,雁塔区司法局向西安市司法局建议对刘涛律师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司法局认为,刘涛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2024年6月3日西安市司法局向刘涛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刘涛律师表示放弃上述权利。西安市司法局决定对刘涛律师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贿金额过小”引发争议

司法局发布通知后又删除

对于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元被认定金额过小,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一事,引发争议。



目前,西安市司法局官网已经看不到这一通知

有网友提出,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的条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行贿罪,但情节需具体考量,而给予律师停止执业半年则算是轻罚;也有部分网友提出,律师本应维护公正,刘涛律师的行为触碰了公平正义的底线,应该重处。

一位案外律师告诉记者,司法局的这一处罚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同时,如果存在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19日,记者与西安市司法局官网公布的电话取得联系,司法局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正在处理这个事情,现在没有统一答复,到时候您看官网通知。”随后工作人员给记者提供了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的办公电话,截至发稿前暂时无人接听。

本文标签: ,律师  ,法官  ,行贿  ,检察官  ,陕西省  ,典型案例  ,西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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