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涉黑线索牵出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 深度聚焦

社会热点2024-04-12 00:59:16佚名

一条涉黑线索牵出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 深度聚焦

记者/张涵

编辑/石爱华


张金萍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材料

2017年8月,湖南怀化的液化气经营户张金萍因阻止其他网点跨区域卖气,情急之下钻进了对方货车的车底。这一钻,带来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张金萍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两年后,因一条指控燃气公司涉黑的线索,“钻车底”的事情被重新挖出来,张金萍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逮捕。

张金萍的家属说,经历了近十个月的羁押调查后,检察官曾告知他们,如果张金萍签了认罪认罚书,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但就在张金萍签下认罪认罚书后,检察院却改变意见,决定提起公诉。最终,张金萍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张金萍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检察院的意见或受到了人为干扰,这对她来说,是不公平的。


张金萍拦车的液化气站附近‍‍‍‍‍‍

“钻车底”引发的行政处罚

张金萍今年62岁,从小在怀化生活。2005年下岗后,她成了一家燃气网点的个体经营户,在怀化城区售卖瓶装液化气。

2010年10月1日,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确保燃气的供应和使用安全,怀化市人民政府牵头将当地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怀铁液化气站、怀化市液化气供应公司三家企业和74家个体燃气网点进行整合,按就近原则分成10个配送点,由中民燃气公司负责网点人员的管理和编制。整合后,张金萍进入中民燃气公司销售部工作。

燃气委托经营协议书规定,74家经营网点将现有的配送站及3700只重瓶提供给中民燃气公司作为股本,每个配送网点送出一瓶燃气,中民燃气就给原74家燃气经营户5元的分红。

为了监督送气量,保证股东的权益,74家经营户选出了监事会。合同规定,监事会有权对中民燃气的瓶装气经营业务进行监督,对各配送站销售报表进行核实。

张金萍是监事会的一员。从2014年开始,她和网点的工作人员发现,有没穿公司制服的人在城区用摩托车运气。张金萍说,整合后,怀化城区的燃气只能由指定的三家企业销售,配送人员都会穿公司的制服,钢瓶上也印着城区的标码。经营户们判断,这些人在跨区域卖气,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的规定。

对于下岗职工来说,分红就是他们所有的收入,从2014年开始,74家经营户看到跨区域送气的车辆,就会互相告知,安排送气工跟踪到窝点,再拿着相关证据向燃气办举报。在经营户联名投诉之下,当地政府一度大力打击,但跨区域卖气的情况仍屡禁不止。

2017年2月,有人向张金萍反映送气量明显减少。正常情况下,整个怀化城区的送气量每个月约八九万瓶,但外来的瓶装气进入后,每个月下降为六万多瓶,经营户们的分红也从三四千元下降到两千元左右。

张金萍调查发现,有芷江县网点的货车去怀铁液化气站装气后,又返销给怀化城区,而这些销量不在分红范围内。芷江县隶属于怀化市,距离城区约50公里,怀铁液化气在芷江县设有配送网点,按照规定,该网点只能在芷江县内配送。

她认为怀铁液化气站这种销售方式损害了74家经营户的利益。她多次向怀化市燃气主管部门和怀铁液化气站投诉,但未获得回应和处理。

2017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张金萍和几位经营户一同来到怀铁液化气站的生产区。她们发现,怀铁液化气站下属芷江网点的一台运气车上装有很多印有怀化城区标志的液化气钢瓶。如果经营范围在芷江县,瓶体上的标识和电话号码应与城区不同,张金萍认为这是怀铁液化气站和芷江网点跨区域送气的证据。

查看钢瓶后,她电话联系了燃气主管部门和怀铁液化气站的领导,请求工作人员到现场取证执法。直到15时左右,芷江网点运气车陆续从怀铁液化气站生产区大门开出,相关部门的人员还没有到场,张金萍再次打电话催促。为避免证据无法固定,当运气车行驶至门口处,张金萍将车辆叫停,司机下车与她理论。

此时怀铁液化气站的工作人员报警,广场派出所民警于17时左右赶到现场,要求将芷江网点的运气车全部放行。张金萍钻入了车底,要求等燃气主管部门到场取证后再放行。民警劝导无果后,将张金萍带至广场派出所处理。

2017年9月1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金萍在怀化市鹤城区怀铁燃气站门口处,以为了维护原来怀化市74家燃气网点经营户的权益为由,不听现场民警多次劝阻,采取拦车钻车底等方式不让怀铁燃气运输车通行的行为,扰乱怀铁燃气站正常单位经营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张金萍说,此后,她们也发现过非法经营燃气的现象,依然继续向相关部门举报,但再没有过过激行为。


张金萍“钻车底”后,公安机关对她作出行政处罚。两年后,她因拦车等行为被指控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条涉黑线索牵出旧案

本以为“钻车底”的事情,会以行政处罚告终。张金萍没想到,两年后自己又因此吃上了牢饭。

2019年5月8日,怀化市公安局扫黑办收到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6督导组下发的线索。该线索举报怀化市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涉黑,垄断怀化地区液化气市场,偷税漏税,采取打击其他液化气经营者等手段谋取暴利。两个月后,这条线索被移交至广场派出所,线索中,张金萍被指可能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建议深挖彻查是否有涉黑嫌疑。”

根据举报,2019年6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对中民燃气公司、怀铁公司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中民公司与怀铁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是在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导下进行的。怀铁公司说明,其是迫于政府部门压力与中民公司达成协议,且协议达成后公司利益受损,市场份额逐步减少,其多次要求恢复自主经营的报告均被怀化市住建局拒绝。

由于两家企业的垄断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且积极整改,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中民公司减轻处罚,罚款175.81万元,对怀铁公司免除处罚,并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对怀化市住建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另案处理。

这条涉黑举报,给企业带来的风波得以平息后,张金萍却吃上了官司。

2019年8月,张金萍被带走调查。她介绍,除了两年前钻进车底的事,民警还详细讯问了2014年至2017年之间,他们是否私下成立过打击所谓“黑气”的队伍,向相关部门输送利益。张金萍和其他接受讯问的同事都表示,他们发现线索后,就联系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从未进行过私下处理,最终关于中民燃气涉黑的情况没有做实。

被羁押的十个月,张金萍只能和律师联系,但她想,既然自己没有犯罪,等调查结束,会有被放出去的一天,但她等来的却是一纸判决。

2020年5月末,张金萍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提起公诉。2020年8月10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张金萍由于个人目的,多次以拦车、锁门等方式破坏其他企业、单位生产经营,造成销售收入确已下降”为由判决张金萍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张金萍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6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张金萍觉得,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并一直坚持申诉。

原审认为,张金萍由于个人目的,多次以拦车和锁门等方式破坏其他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除了8月31日下午钻进车底,公诉机关对张金萍的指控还包括:8月29日下午将怀铁液化气站大门上锁,阻碍正常经营约半小时;8月31日上午又将大门上锁,民警到达后进行劝解,才解锁离开。

张金萍的行为是否是出于个人目的?一审辩护律师彭际均提出,2017年8月31日下午,张金萍阻拦怀铁气站运气车辆是因为当天发现了疑似跨区经营燃气的车辆,在打电话请求燃气办领导来处理,但迟迟未到达后采取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保留证据,而非为了破坏怀铁气站的生产经营。其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产生了妨碍怀铁气站生产经营的后果,却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不具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主观要件。

张金萍的客观行为达到三次是否有充足的证据佐证?在案资料显示,于2017月8月31日下午发生的拦车行为,客观证据有当天的110受案登记表,还有现场照片、笔录等。2017年8月31日上午的锁门行为,民警于2019年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提到8月31日上午有人报案。不过,证据中没有报案人的证人证言,也没有张金萍“锁门”的照片或监控录像等。

张金萍的申诉律师刘汉西表示,警方在事发两年后补充的情况说明属于主观证据,其效力不如客观证据,公安机关一直未提供2017年8月31日上午的出警记录,原审由此认定当日上午曾有出警不确实、不充分。申诉期间,他曾去公安分局申请查看出警记录,但被拒绝。

8月29日下午“锁门”行为的证人证言均出自怀铁气站的员工,刘汉西指出,张金萍的举报行为可能影响怀铁的利益,因此怀铁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关于张金萍的具体行为、事发时间点和人数的描述不一致,均未对张金萍实施“锁门”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描述,如锁的是位于怀铁气站什么位置的铁门、采用什么样式的锁具、张金萍锁门是在铁门里面还是外面等。此外,关于8月29日下午和2017年8月31日上午的指控,均没有相应驾乘人员、受害人证明其车辆或门被张金萍实施阻拦、上锁。

彭际军辩护,关于8月29日下午及31日上午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张金萍没有主观故意。张金萍辩解其未实施这两起被指控行为。

但法院认为,除了多名证人对于主要事实描述较为一致的证言以外,还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气站的销售单等证据证明,29日及31日怀铁液化气站单日销量低于前后日期,以上证据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指控事实,不予采纳张金萍和其律师的意见。

张金萍被捕之后,怀铁液化气站出具《谅解书》表示:“2017年8月31日下午张金萍并没有给怀铁气站及下辖液化石油气站的生产经营带来任何不利后果及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对张金萍的行为予以谅解。”怀铁液化气站的经理表示,销量下降并不代表有经济损失,销量有波动很正常。

虽然得到了企业的谅解,但张金萍还是没能避免刑罚。


怀铁液化气站对张金萍“钻车底”等行为出具了谅解书,并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撤案

检察院改变“相对不起诉”意见?‍‍‍‍‍‍‍‍

2020年11月,张金萍刑罚执行完毕。她找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汉西准备申诉。刘汉西对当时在场的中民燃气经营户和门卫进行问询,多人表示张金萍8月29日下午及8月31日上午没有实施锁门或拦车行为。此外,74名原燃气经营户出具联名诉求书,表示张金萍为74家燃气经营网点授权代表负责人,她是在替大家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出现情绪激动行为。

张金萍认为,这个案件除了证据不足,还遭到了人为干预。2020年5月27日上午,张金萍案的主办检察官和律师彭际均通过视频和张金萍进行了远程会见。彭际均说,主办检察官认为张金萍犯罪情节轻微,拟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但张金萍需要先认罪认罚。

张金萍记得,起初自己不认可材料中记载的几次行为,不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告诉她,签认罪认罚,就可以不起诉。当天下午,相关材料被送到张金萍所关押的看守所。张金萍回忆,自己签署了一式三份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她记得,材料上写着“对于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否有异议”,上面没有关于量刑的记载。

5月29日上午,张金萍家属接到彭际均的电话,通知他们去检察院见主办检察官。在张金萍家属提供的2020年5月29日与主办检察官的对话录音中,对方表示“我们跟政法委汇报了,但是没同意我们的意见,没得办法。”并向家属解释:“认罪认罚,才能相对不诉。如果我们的意见是直接起诉,也不会和政法委汇报,也不用再和律师会见她,多此一举,我们也是为你们好”。

录音里,主办检察官提出:“认罪认罚书可以撤回去,我们正常起诉。你如果想继续用,我们就送到法院”,张金萍的家属要求撤回,检察官提出,“认罪认罚书都签了,我们就直接把它销毁就可以了,当你面把它销毁,这个你爱人还有律师签字了,你看到的。”张金萍的家属说,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都在当场销毁。

张金萍执行刑罚完毕后,四处上访。2021年6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张金萍控告申诉案理由说明书》中答复,“经调查核实,本院审查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办理过程中,均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过问、干预案件处理。”

说明中提到,经调查,该案于2019年9月10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张金萍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请逮捕。在审查批捕阶段,本院承办人依法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张金萍。

这条线索系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交办,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6日召开检委会对本案进行研究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17日向鹤城区扫黑办进行了汇报,区公检法相关人员参会,区政法委主要领导参会。区扫黑办反复讨论研究后,认为张金萍其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20年5月28日,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召开检委会对本案进行研究决定,认为张金萍由于个人目的,多次以拦车和锁门等方式破坏怀铁液化气站的生产经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金萍依法提起公诉。

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说明中称,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依法告知了张金萍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与其辩护律师沟通,建议张金萍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但张金萍最终未认罪认罚,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2月24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张金萍在申诉阶段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与本案的其他定案证据互相印证,不足以推翻原判的事实认定。

2024年3月15日,深一度记者联系了办案检察官,记者就张金萍提供的录音内容,向检察官进行核实,对方表示,“我们都是依法依规来处理她这个案件的。”对方告诉深一度,关于案件是否受到过外部干涉,已经书面回复过张金萍了。如果张金萍不服,可以继续申诉。

因为背负罪名,张金萍失去了自己的工作,退休后的保障受到影响,家人们也承受着外界的压力。“我不服这样的结果”,张金萍说,她将继续为自己正名。目前,张金萍正准备向最高法和最高检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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