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增加“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假日,在禁放区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规定燃放的时间和种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作为第二条第二款。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作为第二条第三款。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消息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http://www.xz.gov.cn/govxxgk/014051247/2024-02-03/2cde37ab-616d-4316-8507-faa2094768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