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产假天数:
女职工158天。其中,发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工资:
计算方式: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政策依据: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