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套房: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根据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情况适时调整),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办理事项: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网点、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