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全县烟花爆竹销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凤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宝鸡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宝鸡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