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且评估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补贴内容及标准: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60元;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00元。
寿县、凤台县自行制定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方式: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账户,通过委托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办理部门: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20个法定工作日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00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联系电话:0554-6646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