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间:
1、用电峰段:每日8:00时至20:00时,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2、用电谷段: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2元
二、宝鸡市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收费标准:
第一阶梯,0-2160度,峰段0.5483元/度,谷段0.2983元/度;
第二阶梯:2161-4200度,0.5983元/度,谷段0.3483元/度;
第三阶梯:4201-以上度,0.8483元/度,谷段0.5983元/度。
实施范围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涵盖两类用户。一是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二是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居民合表用户(指不和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客户)不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