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点的布点规划,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规划。规划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置的储存仓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储存仓库。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发或者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二)消防车辆无法顺畅到达的区域;
(三)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四)有居住场所,或者地下、室内、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五)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六)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第十一条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