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严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蔓延,全力维 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对全市党员干部群众提出疫情防控“十严禁”:
01、严禁虚报、瞒报、漏报、谎报疫情信息及个人流行病学史。
02、严禁不服从组织和单位安排,不配合疫情监测、防控和排查。
03、严禁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04、严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出现中高风险地区的省(区、市)、进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的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
05、严禁造谣、传谣、发表不当言论、泄露疫情排查人员信息。
06、严禁一切风险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脱离隔离场所。
07、严禁对疫情防控工作不作为、不尽责。
08、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损害群众合法、正当权益。
09、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干扰、妨碍疫情防控工作,为风险人员搞变通、提供便利。
10、严禁客运车辆、出租车(含网约车)等运营车辆及个人车辆非法引带、运送“三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