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1年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21年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前10的限上餐饮业企业,分别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零售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全年净增加的销售额进行奖励:1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2000万元、2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4000万元、4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6000万元、6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8000万元、8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分别发放6万元、8万元、12万元、18万元、25万元、30万元消费券。
对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零售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3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按排名进行奖励。排名位于行业第1—10名、11—20名、21—30名的企业,分别发放8万元、6万元、4万元消费券。
2.对排名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实行同比增速转正奖励:2021年年度销售额≥1.5亿元、2021年全年实现正增长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10%(含)以上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3.对2021年年度销售额≥8亿元且2021全年同比增速超过40%(含)以上的,发放50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