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为2024年4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禁渔期内实行全湖封闭,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下湖捕捞作业。湖内的捕捞船只、渔具务必于4月1日前撤出。
在东平湖、大清河内划定四个常年禁渔区:(一)自王台大桥以西、原六合楼以南、后埠子老村台以东、潘庄老村台以北湿地保护区域;(二)大清河至入湖口行洪道全部区域;(三)湖心岛(A点:东经116º11'17",北纬35º58'50")南岸至潘庄岛,潘庄岛(B点:东经116º09'40",北纬35º55'50")至后埠子老村台,后埠子老村台(C点:东经116º13'36",北纬35º55'36")至湖心岛北岸(D点:东经116º13'12",北纬35º59'40"),四点连线以内区域为东平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四)划定的旅游及货运航道。
二、作业类型
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进湖作业,禁止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四个常年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从事渔业生产。
划定王李屯至卧牛山跨湖电力设施以北至庞口闸段为东平湖增殖放流菹草综合整治项目区,按照项目批复要求,有计划组织实施。
封湖禁渔结束后,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要严格执行规范生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刺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60毫米,拖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30毫米。
三、其他要求
(一)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对抗拒检查、扰乱、破坏生产秩序且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沿湖(河)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湖面清理专门队伍,加强湖上监督检查,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三)封湖禁渔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公安局、县东平湖管理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县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及沿湖(河)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好,为东平湖渔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