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改善城市既有住宅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物字〔20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一般不应少于4层)多业主住宅。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必须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得降低原建筑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
(三)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使用业主按35元/平方米补交,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
(四)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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