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时间:允许燃放三天,分别为除夕(2月9日),正月初一(2月10日)和正月十五(2月24日)。
禁放范围:
黄岩区城区禁放区域为东至二环东路,南至二环南路,西至劳动南路—世纪大道—二环西路,北至二环北路。
同时可以考虑将以下点位作为禁燃区中的可燃区域:
1.东城街道小东门米兰酒店南面广场(小东门路——环城东路——东官河);
2.东城街道滨江公园(建设大楼北面);
3.西城街道永宁公园(永宁幸福科学馆东面);
4.西城街道江北公园1号点位(吾悦广场南面);
5.北城街道江北公园2号点位(永宁江大饭店西面)。
违反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责;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85161166(市应急局)、85175305(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