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补偿
所谓“房票补偿”,是指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按可调换面积(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面积)再予以购房奖励,动迁人将被动迁房屋的动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全部金额)和购房奖励金以等值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动迁人作为补偿资金凭证。
根据《实施细则》,被动迁人有意向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实现安置目的的,可选择房票补偿。被动迁人持房票可购买我市区域内权属合法明确的商品房(含二手房),通过房票与结算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房票包括初始房票和授权(授予)房票两种。初始房票是指征迁实施单位根据动迁方案中房票补偿方式规定,开具给被征迁对象的房票;授权(授予)房票是指被征迁对象将所持有的房票全额或部分金额授权(授予)他人使用,而重新开具给被授权(授予)人的房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