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噪音污染、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重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1)、安远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为:西至新龙河、北至寻全高速、南至九龙公园、东至龙泉湖公园
图源:安远发布
(2)、《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地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易燃、易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工厂、非煤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的地方。
二、因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等相关执法单位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区、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标志。
五、全体市民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