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公告
2021年12月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了修正后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具体范围公告如下:
市区内,“莱州路以东,文昌路以西,光州街以南,文泉街以北”范围内区域。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