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病职工医疗负担,切实增强职工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现就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4000元调减为18000元(不含),将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由45%调减为40%。
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