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病群众医疗负担,切实增强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综合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制度运行情况,现就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将乙类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20%调减为15%; 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0%的调减为15%。
二、降低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将医用耗材中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的调减为20%。 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需要个人首先自付。
三、优化便捷市域内就医结算。参保群众可选择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为:高档缴费的参保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65%, 低档缴费的参保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0%、 55%。
四、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调减为10000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照本通知政策规定,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让参保群众和定点医药机构知晓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充分认识政策调整后为民减负的目的意义,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制定落实配套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政策调整有效衔接与平稳落地,把医保惠民政策实事办好。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