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条款
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的A-F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自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要求
我市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下同)的企事业单位。
2.人才要求
A-F类人才,须为2021年1月1日起,首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镇江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要求
1.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的自住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前在市区范围无不动产(房产)登记、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和房贷记录,明确为住房”;
2.所购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
3.申请贷款的住房须来镇就业创业后购买,即购房网签时间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后;
4.申请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的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包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5.公积金贷款限额为各借款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每户最高不超过75万元。
四、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才取得人才资格凭证—贷款申请人提供人才及贷款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委办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委办银行放款。
五、《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4〕152号)中公积金贷款内容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