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2024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燃放期为: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2月3日)0时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日(2月24日)24时。
未成年人要在家长陪同下安全燃放,在燃放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禁燃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敬老院,山林防火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二、除春节期间燃放期外,全市范围内一律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包括玩具鞭炮)。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责任人,公安部门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违法违规运输、销售、贮存烟花爆竹的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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