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二)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三)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五)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六)在市本级范围内已批建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八)商业地产及其他房产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级危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