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首次达到30万美元以上、少于80万美元及8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8万元;对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按劳动资源密集型、非劳动资源密集型等不同类型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年度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奖励和增量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服务贸易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2.从事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新办企业,按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前述新办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满一年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房租补助8元。
3.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境外对接活动的企业,按其参展(对接)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境内、外展会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0.4万元、3万元,境外对接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支持举办服务贸易线上会展,支持服务业企业拓展国际业务,支持数字服务贸易企业拓展境外业务。
4.首次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按其认证费的80%予以补助,每项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资质认证维护费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5.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商标注册的企业,按其注册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获得授权使用国外发明专利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件最高不超过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