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市直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文件)

社会热点2022-10-21 07:32:12佚名

认定市直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文件)

  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就业登记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初审,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并在相关栏内登记注明认定情况。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1份。

  “零就业家庭”人员,户籍不在一个户口本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及复印件1份;“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1份;“残疾人员”还需提供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1份。

本文标签: ,复印件  ,人员  ,还需  ,困难  ,申请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