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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01、简化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本市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确认缴费延长地。缴费延长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在本市缴费;缴费延长地为外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及时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延长地后,参保人员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影响缴费延长地确认结果,对于影响确认结果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调整缴费延长地。
02、完善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按照本市关于简化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的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后,参保人员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影响待遇领取地确认结果,对于影响确认结果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调整待遇领取地。
03、规范人事档案转移接收
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但人事档案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要按不同情形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工作:
1)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
2)无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户籍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
3)无单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其在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
04、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在本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外省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本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在外省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本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无法将本市养老保险缴费转出的,由本市参保缴费区社保经办机构清退本市个人账户。
关于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