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纳税减免政策:
纳税减免条件: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扣减顺序: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01增值税;
02城市维护建设税;
03教育费附加口;
04.地方教育附加;
05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扣减标准: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2.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
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工作不满1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