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纳税减免政策
纳税减免额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
扣减顺序: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01. 增值税
02.城市维护建设税
03.教育费附加
04.地方教育附加
05.个人所得税
限额上浮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扣减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不足1年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 12 x 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