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年满二十八周岁;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