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 1kV 的电力线路下方;
7,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与 220kV 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 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 50m;
8,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 100m;
9,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外部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 50m;
10,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 80m。
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边界为:
东从 G42 沪蓉高速与丹界路交汇处起,沿丹界路、麒麟路、金陵西路、泰山溢洪河、九曲河、齐梁路、南二环路、京杭大运河、丹金溧漕河至南三环路;
南从南三环大桥起,沿南三环路至 241 省道;
西从南三环路与 241 省道交汇处起,沿 241 省道、丹句路、天元路、丹伏路、 241 省道至北二环路;
北从北二环路与 241 省道交汇处起,沿北二环路、车站路、G42沪蓉高速、葛丹公路、圣昌东路、齐梁路、 G42 沪蓉高速至丹界路的闭合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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