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区继续执行自2021年2月1日起,保定市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严厉打击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警民携手共同守护美丽的家园,让我们的环境更优美、更安全。
一、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保定市清苑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即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凡是违反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110。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居民朋友,不信谣、不传谣,不非法从事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自觉做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的践行者、宣传者,为平安清苑建设贡献应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