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道路停车位设置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和交通运行状况,在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以及保障机动车通行的基础上,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2、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3、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4、区分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5、符合停车泊位设置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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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编码和位置信息应当规范、清晰、醒目。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免费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采用电子收费方法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