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二、国家机关(包括驻新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5元;
三、生产企业、驻军每人每月1元;
四、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0元;
五、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六、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元,其中早、夜市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
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照像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八、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九、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