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为城市生活垃圾缴费义务人:
(一)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三)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核定,计费周期不超过一年,具体计费周期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缴费方式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按季缴纳。
下列对象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低收入家庭。
(二)符合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标准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缴(适用征收学校、幼儿园、福利机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他学校的在校学生,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