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扣除范围: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婴幼儿(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①父母(监护人)各按标准的50%扣除
②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学历教育支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所段,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①父母(监护人)各按标准的50%扣除
②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3000元/月(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定额扣除)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
扣除方式:
独生子女:本人扣除
非独生子女:
①平均分摊:
赡养人平均分摊
②约定分摊:
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③指定分摊:
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