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使用该类车辆进行营运活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本通告发布之前,临时备案的超标电动车自动失效,发放的临时号牌作废。行政事业单位,国资企业,要制定各自单位、企业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2024年4月1日前全部更换为合标电动三、四轮车。
具体限行种类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含观光车)。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