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工作的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将以省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名义印制面向三类普查对象(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告知书,并通过有效方式送达普查对象对辖区内统计机构负责普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登记告知工作。
面向一套表单位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尊敬的单位负责人: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方便你单位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于 2024年1月1日至 3月 10日普查登记期间,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点击进入系统
按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如你单位是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你单位所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保密。这些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面向非一套表单位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尊敬的单位负责人: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方便你单位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入你单位进行登记。
二、请你单位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采用自主填报方式填报数据的单位,请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点击进入系统
或在微信登录“五经普自主填报”小程序,按照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如你单位是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你单位所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保密。这些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面向个体经营户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您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为方便您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入户登记。
二、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您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