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同时符合)
1. 申报人应当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主证,且居住证领取地为南京市(不包括2023年新申办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人员);
2. 申报人所在企业经营场所应在南京市且在南京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有关说明
1. 申报人在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时,必须完成上一年度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算流程】
2. 申报人奖励金额为上一自然年度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在南京市所获得的历年累计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 如有现行政策与本奖励类同情况,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联系人: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管理处 陈雨柔
联系电话:025-6878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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