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卖方):
2、乙方(买方):
3、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4、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朗乡镇翠花大街翠花15号楼五单元四楼东厅(建筑面积76,06平方米)房地产出卖给乙方。
5、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20000元整)。
6、三、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无任何担保、抵押。
7、四、甲方出售的房屋以买房收据为证,如换取房照等事项由乙方负责,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8、五、甲方应在2009年6月3日前将房产交付乙方,6月3日以前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从乙方接收日起,房屋在发生其它事项甲方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