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一、燃放时间
(一)2024年2月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月3日凌晨1时;
(二)2024年2月9日(除夕)17时至2024年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024年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024年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6时至23时;
(四)2024年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桥梁等交通枢纽区域;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
(十)国储林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以及周边建筑物小于10米的狭小空间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区域;
(十二)城乡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站点周边控制范围;
(十三)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各乡镇(街道)研究确定烟花爆竹经营点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