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一、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三、如何抵减?
抵减前应纳税额 | 抵减方法 |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四、特别注意:
1.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