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违规吗?
违规。《条理》中的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即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同样禁止抽电子烟。
其他条例:
第九条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吸烟点(区)标识、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头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吸烟点(区),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
第十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识及张贴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标识应当清晰,其内容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法律责任、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等。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禁止吸烟标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指导本行业、本领域禁止吸烟标识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