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状况、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测情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登记、拆解、销毁工作,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交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