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的赔偿范围,规定在《保险公司条例》(购买车险时附宣传册):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法定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和爆炸;3.外物坠落倒塌;4.雷击、风暴、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和热带风暴;5.地面塌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和沙尘暴;6.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及车上人员意外撞击;7.载有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同时,第十条第四项“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无明显碰撞痕迹、新设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