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两边是可以设立停车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2、按有效率利用公共资源的原则是可以收费的但划线车位不等于就要收费,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在车主缴纳燃油税、车船使用税后,这种收费是否有法律层面上的授权?记者查阅了价格法;
3、《中央定价目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定价目录,发现除北京、浙江等少数地方明确“占道停车”的条目外,其他省份多以“具有自然垄断或公益性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一带而过,对于临时占道停车位的属性规定不明。而各地政府出台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则基本明确道路停车泊位作为临时停车场可以在规定时段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