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但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商品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其他公共汽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