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程序主要为以下步骤: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
2、相关政府的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与审查;
3、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公告。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