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死刑犯的遗体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