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购股份如果没有完成算违规,同时会被相关部门发出监管函。比如,2019年2月16日,兆驰股份(002429)公司披露《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修订稿)》,称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2亿元至4亿元。但是2019年5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回购期满,累计回购金额为9797.45万元,实际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中披露的计划总金额,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门向它发出监管函。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