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积金的最低标准是:2018年5月1日起天津市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具体的办理方法为,首先单位缴存4月份住房源公积金后,然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百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