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执行;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公民的,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并申请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自结算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